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于凡传

于凡传

作者:司徒俊俊

类别:其他

状态:连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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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后更新:2024-05-3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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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为母之君母母卒则不服。宗,母在为妻禫。慈母后者,为庶可也,为祖庶母也。为父母、妻长子禫。慈母与母,不世祭也。夫冠而不为殇,人笄而不为殇。殇后者,以其服之。久而不葬者唯主丧者不除;余以麻终月数者除丧则已。箭笄丧三年。齐衰三与大功同者,绳。练,筮日筮尸视濯,皆要绖杖屦。有司告具,后去杖。筮日筮,有司告事毕而杖,拜送宾。大,吉服而筮尸。子在父之室,则其母不禫。庶子以杖即位。父不庶子之丧,则孙杖即位可也。父,庶子为妻以杖位可也。诸侯吊异国之臣,则其为主。诸侯吊,皮弁锡衰。所吊已葬,主人必免主人未丧服,则于不锡衰。养有者不丧服,遂以其丧。非养者入人之丧,则不易之丧服。养尊者易服,养卑者否妾无妾祖姑者,牲而祔于女君可。妇之丧、虞、哭,其夫若子主。祔,则舅主之士不摄大夫。士大夫,唯宗子。人未除丧,有兄自他国至,则主不免而为主

  周鎮臨川郡還,未及上,泊青溪。王丞相看之。時月,暴雨至,舫至小,而又漏,殆無坐處。王:“胡威清,何以此!”即用為吳興。



简介:

  人有問太傅“子敬可是先輩比?”謝曰:“敬近撮王、劉之。

  有三年之练冠,则以大功麻易之;唯杖屦不易。有父母丧,尚功衰,而附兄弟之殇则冠。附于殇,称阳童某甫,不,神也。凡异居,始闻兄弟之,唯以哭对,可也。其始麻,带绖。未服麻而奔丧,及主人未成绖也:疏者,与主人皆成;亲者,终其麻带绖之日数。妾之丧,则自绖至于练祥,皆其子主之。其殡祭,不于正室君不抚仆妾。女君死,则妾为君之党服。摄女君,则不为先君之党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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