範宣年八,後園挑菜,傷指,大啼。問:“痛邪?答曰:“非為,身體發膚,敢毀傷,是以耳!”宣潔行約,韓豫章遺百匹,不受。五十匹,復不。如是減半,至壹匹,既終受。韓後與範載,就車中裂丈與範,雲:人寧可使婦無(巾軍)邪?”範笑而受之
射之为者绎也,或舍也。绎者各绎己之志。故心平体,持弓矢审;持弓矢审,则射中矣故曰:为人者,以为父;为人子者以为子鹄;人君者,以君鹄;为人者,以为臣。故射者各己之鹄。故子之大射谓射侯;射侯,射为诸侯。射中则得诸侯;射不则不得为诸。
許玄度言:“琴賦所謂‘至精者,不能與之析理’。劉其人;‘非淵靜者,不能與之止’,簡文其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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