君之丧:三日,子、夫人,五日既殡,授大夫世妇杖。、大夫寝门之外杖,寝门之内之;夫人世妇在其次则杖,即则使人执之。子有王命则去杖国君之命则辑杖,听卜有事于则去杖。大夫于君所则辑杖,大夫所则杖。大夫之丧:三日朝既殡,主人主妇室老皆杖。夫有君命则去杖,大夫之命则杖;内子为夫人之命去杖,为妇之命授人杖。士之丧:二日殡,三日而朝,主人杖,妇人杖。于君命夫人之命如大夫,大夫世妇之命如大夫。子皆杖不以即位。大夫士哭殡则杖,柩则辑杖。弃杖者,断而弃之隐者
子言之:“君子之所谓仁者难乎!《诗》云:‘凯弟君子,之父母。’凯以强教之;弟以说之。乐而毋荒,有礼而亲,威庄安,孝慈而敬。使民有父之尊,母之亲。如此而后可以为民父母,非至德其孰能如此乎?今父之子也,亲贤而下无能;母之亲子,贤则亲之,无能则怜之。母,而不尊;父,尊而不亲。水之于也,亲而不尊;火,尊而不亲。之于民也,亲而不尊;天,尊而亲。命之于民也,亲而不尊;鬼尊而不亲。”子曰:“夏道尊命事鬼敬神而远之,近人而忠焉,禄而后威,先赏而后罚,亲而不;其民之敝:蠢而愚,乔而野,而不文。殷人尊神,率民以事神先鬼而后礼,先罚而后赏,尊而亲;其民之敝:荡而不静,胜而耻。周人尊礼尚施,事鬼敬神而之,近人而忠焉,其赏罚用爵列亲而不尊;其民之敝:利而巧,而不惭,贼而蔽。”子曰:“夏未渎辞,不求备,不大望于民,未厌其亲;殷人未渎礼,而求备民;周人强民,未渎神,而赏爵罚穷矣。”子曰:“虞夏之道,怨于民;殷周之道,不胜其敝。子曰:“虞夏之质,殷周之文,矣。虞夏之文不胜其质;殷周之不胜其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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