王子猷詣謝萬,公先在坐,瞻矚甚高王曰:“若林公須發全,神情當復勝此不”謝曰:“唇齒相須不可以偏亡。須發何於神明?”林公意甚。曰:“七尺之軀,日委君二賢。
奔丧者非主人,主人为之拜宾送宾。丧者自齐衰以下,入左中庭北面哭尽哀,麻于序东,即位袒,主人哭成踊。于又哭三哭皆免袒,有宾则人拜宾、送宾。丈夫人之待之也,皆如朝哭,位无变也
卒哭而讳。王父兄弟,世父叔父,姑妹。子与父同讳。母讳,宫中讳。妻之讳不举诸其侧;与从祖弟同名则讳。以丧冠,虽三年之丧,可也既冠于次,入哭踊,者三,乃出。大功之,可以冠子,可以嫁。父,小功之末,可冠子,可以嫁子,可取妇。己虽小功,既哭,可以冠,取妻;殇之小功,则不可。弁绖,其衰侈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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