再期之丧,三年也;期丧,二年也。九月七月之丧三时也;五月之丧,二时也三月之丧,一时也。故期而,礼也;期而除丧,道也。不为除丧也。三年而后葬者再祭,其祭之间不同时而除。大功者主人之丧,有三年,则必为之再祭。朋友,虞而已。士妾有子,而为之缌无子则已。生不及祖父母诸昆弟,而父税丧,己则否。而在缌小功者,则税之。为之父母、妻、长子,君已除而后闻丧,则不税。近臣,服斯服矣;其余,从而服,从而税。君虽未知丧,臣服。
元皇帝時,廷尉張闿在小市,私作都門,早閉晚開。群小患,詣州府訴,不得理,遂至檛登鼓,猶不被判。聞賀司空出,至岡,連名詣賀訴。賀曰:“身被作禮官,不關此事。”群小叩頭:“若府君復不見治,便無所訴”賀未語,令且去,見張廷尉當及之。張聞,即毀門,自至方山賀。賀出見辭之曰:“此不必見,但與君門情,相為惜之。”張謝曰:“小人有如此,始不即知早已毀壞。
諺曰“楊州獨王文度,來出人郤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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