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述罪物语

述罪物语

作者:轩信

类别:历史

状态:连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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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后更新:2024-05-3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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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左右告矢具,请拾投。有者,则司射坐而释一算焉。宾于右,主党于左

  凡听五刑之讼,必父子之亲、立君臣之义权之。意论轻重之序、测浅深之量以别之。悉聪明、致其忠爱以尽之疑狱,泛与众共之;众,赦之。必察小大之比成之。成狱辞,史以狱告于正,正听之。正以成告于大司寇,大司寇之棘木之下。大司寇以之成告于王,王命三公听之。三公以狱之成告王,王三又,然后制刑凡作刑罚,轻无赦。刑侀也,侀者成也,一成不可变,故君子尽心焉析言破律,乱名改作,左道以乱政,杀。作淫、异服、奇技、奇器以众,杀。行伪而坚,言而辩,学非而博,顺非泽,以疑众,杀。假于神、时日、卜筮以疑众杀。此四诛者,不以听凡执禁以齐众,不赦过有圭璧金璋,不粥于市命服命车,不粥于市;庙之器,不粥于市;牺不粥于市;戎器不粥于。用器不中度,不粥于。兵车不中度,不粥于。布帛精粗不中数、幅狭不中量,不粥于市。色乱正色,不粥于市。文珠玉成器,不粥于市衣服饮食,不粥于市。谷不时,果实未熟,不于市。木不中伐,不粥市。禽兽鱼鳖不中杀,粥于市。关执禁以讥,异服,识异言

  子云:“七日,三日齐,承一人以为尸,过之者趋,以教敬也。”醴在室,醍酒在堂,酒在下,示民不淫。尸饮三,众宾饮,示民有上下也。其酒肉,聚其宗族以教民睦也。故堂观乎室,堂下观乎。《诗》云:“礼卒度,笑语卒获。



简介:

  子游问诸孔子,孔曰:“否!立孙。

  冢宰制国用必于岁之杪,五皆入然后制国用用地小大,视年丰耗。以三十年通制国用,量入为出,祭用数之。丧,三年不祭唯祭天地社稷为绋而行事。丧用年之仂。丧祭,不足曰暴,有余浩。祭,丰年不,凶年不俭。国九年之蓄曰不足无六年之蓄曰急无三年之蓄曰国其国也。三年耕必有一年之食;年耕,必有三年食。以三十年之,虽有凶旱水溢民无菜色,然后子食,日举以乐

  曾子曰:“朋友之墓,宿草而不哭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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